(2016)闽0526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方锦贝、颜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锦贝,颜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方锦贝,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颜文春,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方锦贝与颜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10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颜文春的银行存款1848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665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67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