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颜茹蓉、黄秀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茹蓉,黄秀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颜茹蓉,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秀川,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颜茹蓉与被执行人黄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茹蓉因被执行人黄秀川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黄秀川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黄秀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