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俊霞诉被告谢小芳、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63号申请人(原告):徐俊霞。委托代理人:汤堂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被告):谢小芳。被申请人(被告):高伟.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霞与被告谢小芳、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俊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对被申请人谢小芳、高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XXXX住宅(权17XXXX)予以查封,限额50万元。2、对被申请人高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XXXX车位(权31XXXX)予以查封,限额20万元。3、对被申请人谢小芳在中国农业银行量力支行账户(账户号622846XXXX)上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俊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小芳、高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XXXX住宅(权17XXXX)予以查封,限额500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二、对被申请人高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XXXX车位(权31XXXX)予以查封,限额200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三、对被申请人谢小芳在中国农业银行量力支行账户(账户号622846XXXX)上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