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云权与胡祖奎赵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权,胡祖奎,赵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044号原告:郭云权,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祖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赵永萍,女,1974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权与被告胡祖奎、赵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郭云权负担。审 判 长 韩世忠代理审判员 王艳国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