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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恢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任伟与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治华,陈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伟,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道南工业区。被执行人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内(东车村南)。法定代表人苏万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治华,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陈东峰,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任伟与被执行人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治华、陈东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任伟借款31000000元及利息,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治华、陈东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任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第一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宝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中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宝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陈治华、陈东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曾庆旭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雅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