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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喜贵与曲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韩喜贵,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松原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代表人赵雷,经理被执行人: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张影,经理被执行人曲兆林,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喜贵与被执行人刘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洪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喜贵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洪伟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34245.01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洪伟一次性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共计34265.00元,执行费414.00元由曲兆林缴纳,被执行人曲兆林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喜贵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14.00元已由曲兆林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