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石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春辉、李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春辉,李丽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356号原告:石屹,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承业,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负责人:王琛松,总经理。被告:孙春辉,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李丽君,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孙春辉、李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