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宝锋与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锋,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105号原告:谢宝锋,男,194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于洪区沈辽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钱玉霞,该公司经理。原告谢宝锋与被告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鑫红霞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宝锋承担。审 判 长  荣国峰代理审判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长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