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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高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峰,高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82号原告:陈建峰,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高树荣,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陈建峰诉被告高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建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尹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王治红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