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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凯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凯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62919-3。法定代表人陈建兵,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92007-6。法定代表人陈建兵,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凯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57006143B。法定代表人廖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凯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凯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凯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鄂:襄阳檀溪支行开户账号42×××89,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