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他字第0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天龙与高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龙,高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221-4号申请执行人:周天龙,男,1963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高旷,男,1972年12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一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宜民一终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旷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虞盛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