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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52号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5513X6,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20#。法定代表人:卓华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云,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9859E,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贾彧彰,该会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注册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16号2栋。法定代表人:徐永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三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