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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钱声敏、王恒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声敏,王恒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831号申请人:钱声敏,男,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恒义,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已执行11020元(执行标的总额86921.67元)余款75901.6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恒义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钱声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