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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曾小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小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9号罪犯曾小光,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小光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990元,并负连带责任,其中被告人曾小光赔偿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曾小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小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曾小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小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795分,兑现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小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曾小光不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小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