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耿备战、王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耿备战,王亚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381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备战,男,汉族,。被告:王亚萍,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耿备战,男,无业。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耿备战、王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西安分行委托代理人梁偲琪、被告耿备战、王亚萍委托代理人耿备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行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647644.83元,按照合同约定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暂时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为244909.92元,本息合计4892554.75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以该房屋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后原告按约给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耿备战、王亚萍辩称:借款属实,希望能和原告调解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耿备战与被告王亚萍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耿备战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耿备战提供贷款500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8号8幢4单元40401室房屋,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3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如果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以购买的上述房屋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于2013年7月3日取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500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13日,被告多次未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拖欠原告本金4647644.83元,利息223394.83元、罚息13363.74元、复利8151.35元。本院认为,原告招行西安分行与被告耿备战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招行西安分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耿备战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己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向原告招行西安分行偿付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原告招行西安分行要求被告耿备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耿备战借原告款项发生在其与被告王亚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被告耿备战与被告王亚萍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招行西安分行请求对被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8号8幢4单元404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已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备战、王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4647644.83元、利息223394.83元、罚息13363.74元、复利8151.35元及2016年12月13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二、被告耿备战、王亚萍逾期不偿还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被告耿备战、王亚萍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18号8幢4单元40401室房屋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5940元,减半收取计22970元,由被告耿备战、王亚萍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