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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占云与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占云,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339号原告:乔占云,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从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城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876800037B。主要负责人:韩黎朝,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男,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原告乔占云与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乔占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占云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