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王三、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华,王三,徐艳丽,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华,又名罗芝,女,1955年07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三,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艳丽,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罗建华与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王三、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727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903号于2017年0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0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王三、徐艳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汝南县广森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收入)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艳丽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