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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滨、寿光市宏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寿光市宏和商贸有限公司,陶有宏,郝洪岩,王严,张孝伟,魏清毅,胥志远,辛海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842号申请人:王滨,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寿光市宏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新兴街南(寿光城市假日广场)。法定代表人:陶有宏,总经理。被申请人:陶有宏,男,汉族。被申请人:郝洪岩,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严,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张孝伟,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魏清毅,男,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水天桥区。被申请人:胥志远,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辛海瑞,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申请人王滨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宏和商贸有限公司、陶有宏、郝洪岩、王严、张孝伟、魏清毅、胥志远、辛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八名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宏和商贸有限公司、陶有宏、郝洪岩、王严、张孝伟、魏清毅、胥志远、辛海瑞价值7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