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骏诉张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张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24号原告:王骏,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张德明,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骏与被告张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骏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