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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骏诉张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张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24号原告:王骏,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张德明,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骏与被告张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骏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