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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晓刚、银川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晓刚,银川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申晓刚,男,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申晓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161500.2元(含执行费33678元),未执行标的316150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银川美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的车户,但因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5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