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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肖志东、余传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东,余传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87-1号申请执行人:肖志东,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咸宁市咸安区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余传年,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咸宁市咸安区人,户籍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余传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传年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传年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