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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45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解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解传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552号之三申请人: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盘龙大街北首。法定代表人:田浩,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解传贞,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解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解传贞名下位于莱城区赢牟西大街26号D6号楼60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1)第0915670649号】代理审判员  朱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