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树玲、罗怀敬等5人与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玲,罗怀敬,罗怀磊,罗文学,罗文明,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056号原告:吴树玲,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罗怀敬,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罗怀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罗文学,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罗文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兰英,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树玲、罗怀敬、罗怀磊、罗文学、罗文明与被告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吴树玲、罗怀敬、罗怀磊、罗文学、罗文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树玲、罗怀敬、罗怀磊、罗文学、罗文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玲、罗怀敬、罗怀磊、罗文学、罗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树玲、罗怀敬、罗怀磊、罗文学、罗文明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德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