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文斌与刘占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斌,刘占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斌,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占举,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蔡文斌与刘占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占举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文斌饲料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其余执行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