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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文斌与刘占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斌,刘占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斌,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占举,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蔡文斌与刘占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占举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文斌饲料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其余执行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