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陕西众兴建筑劳务公司与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康友。委托代理人成虎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秋。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众兴建筑劳务公司与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众兴建筑劳务公司白水县人民法院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全部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