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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燕立坤与李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立坤,李元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317号原告燕立坤,女,汉族,1956年7月7日生,退休工人,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濮欢欢,女,汉族,1985年10月31日生,个体,现住双辽市。被告李元一,男,汉族,1965年5月31日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立坤与被告李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依法传唤被告,经核实,被告李元一不在原居住地址及身份证登记地址居住,经向原告询问后,仍无法确定被告明确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燕立坤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杨 平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孔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