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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小青、常梅琳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小青,常梅琳,石鑫,马红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95号申请人云小青,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常梅琳,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石鑫,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马红淦,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云小青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梅琳、石鑫、马红淦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梅琳、石鑫、马红淦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