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常茹楠与杨贺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茹楠,杨贺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62号申请人:常茹楠,女,汉族,1993年1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杨贺仙,女,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常茹楠与杨贺仙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杨贺仙向申请人常茹楠多次借款共计2420334元。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贺仙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