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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渤伦与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孟渤伦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中登家园5栋1806室。法定代表人:蒲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刚,男,法务专员,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渤伦(曾用名孟涛),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甘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英,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渤伦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西安鸿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红军审 判 员  张如领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