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辖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杰诉王苗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杰,王苗壮,许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杰,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苗壮,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许龙,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郑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279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杰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许龙经常居住地不在宁波市鄞州区错误,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许龙已远超过1年居住在宁波市鄞州区。同时,合同履行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许龙已于此前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亦以(2016)沪01民辖终1261号生效裁定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郑杰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不再予以审查,现原审法院对本案再次出具管辖异议裁定,系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2799号之二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