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新江与黄众鑫、王菊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江,黄众鑫,王菊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06号原告:罗新江,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黄众鑫,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王菊芸,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兴县。原告罗新江诉被告黄众鑫、王菊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罗新江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新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