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尚玉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尚玉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925号之一申请人: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老财局家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7419125419Q。法定代表人:王晓,任该局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青、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玉芝,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尚玉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327民初925号民事保全裁定,扣押申请人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所有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申请人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社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所有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乔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