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庞述珍、何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述珍,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庞述珍,女,生于1955年,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平昌县。被执行人何刚,男,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庞述珍与何刚、何彪、巴中市巴州区巴黎婚纱摄影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彪、巴中市巴州区巴黎婚纱摄影楼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