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与汪孝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汪孝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832号原告: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汪孝廉,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孝廉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古田县顺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理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