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与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137号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住所地,左各庄镇南环路。经营者:王海河,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与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原告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