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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321号原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北大道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548219。法定代表人:胡乐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清,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萍,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西省永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路19号华财大厦A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60755。法定代表人:张仲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永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江西聚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