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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雷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雷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万豪城市广场6幢6层505室。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玉宝,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73.8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闽0123执89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雷玉宝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玉宝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榕 武执行员 ���立嵩执行员 黄 雨 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晓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