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美金、洪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美金,洪从霞,顾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许美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从霞,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顾文飞,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美金与被执行人洪从霞、顾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现被执行人顾文飞经网上布控,已由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洪从霞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从霞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