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官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官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民初1962号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68号605室。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飞,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官雅,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官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登记依法组织调解不成后,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亚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垫付款169388.21元及利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肆倍计算,并追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陈小军购车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借款148512元申请分期还款,原告为该笔分期还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与陈小军及被告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如陈小军逾期还款,由原告代为还款,因此而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均由陈小军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代为还款所占用资金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并约定被告自愿为陈小军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陈小军在获得透支额度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共计替债务人陈小军代为偿还169388.21元。用于垫付陈小军因逾期还款所积欠的逾期透支款项本息。经过原告多次催讨后,陈小军未偿还原告垫付款,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因此,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因陈小军已死亡,且被告与陈小军在签订合同时是夫妻关系,故被告应履行保证责任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担保协议书;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承诺函;代偿证明及银行明细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就原告起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官雅配偶陈小军因购买宝马牌浙J×××××轿车缺少资金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并于2013年3月20日与银行签订编号为009P490201321240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银行提供分期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48512元整,分期期数为36期(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为该笔分期还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原告与陈小军及被告官雅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如陈小军逾期还款,由原告代为还款,原告就其垫付的全部款项有权向陈小军追偿,并有权要求其支付垫付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并约定被告官雅自愿为陈小军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银行依约放款,但陈小军在获得透支额度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自2013年9月30日起依约向银行代偿,至2016年3月30日,原告共计替债务人陈小军代为偿还169388.21元本息。期间陈小军未偿还原告垫付款,被告官雅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陈小军已于2016年去世,故原告要求其配偶本案被告官雅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因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人陈小军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向出借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代偿了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还款义务人及担保人追偿。现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官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官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69388.21元及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金额16938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被告官雅负担。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官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