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荣,孙权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秀荣,女,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单位推荐),男,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权诚,男,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河北冀隆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秀荣因与被申请人孙权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19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从2014年9月开始偿还。借款当日,被申请人让在场办理手续的朋友秦某松提供个人的银行账号,秦某松用手机将其工商银行账号发到申请人的手机内。之后,申请人从2014年9月向该账号每月转账还款5000元,至2015年12月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9010号民事判决书未对该事实查明,就判决我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本金利息。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证据错误,属错判,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901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提起再审。孙权诚答辩称,李秀荣申请再审的要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不同意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秦某松称收到过申请人李秀荣的汇款,又称该款并不是申请人还被申请人孙权诚的钱,且申请人对该通话内容认可。现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认为本院原判决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与依据证据错误要求提起再审,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申请人李秀荣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