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易平秋、程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平秋,程鑫,赵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3号申请人易平秋,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程鑫,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赵晨旭,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易平秋与被申请人程鑫、赵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平秋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晨旭所有的位于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0号楼3单元6层78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45号楼2单元4层58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各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程鑫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13号楼东2单元6层19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担保人岳旭自愿以其与申请人易平秋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北路16号2号楼1单元6,7层12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易平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易平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晨旭所有的位于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0号楼3单元6层78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45号楼2单元4层58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各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程鑫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100号院13号楼东2单元6层19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岳旭与申请人易平秋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北路16号2号楼1单元6,7层12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益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