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雨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雨,男,汉族,1996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交通肇事于2017年1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建忠出庭支持公诉,王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雨驾驶丰田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将在某家园门口人行道上的苏某某、庞某某、张某某撞伤,将停放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五菱小型客车撞损,发生交通事故后王雨驾驶肇事车辆至三环路与哈双路交口后弃车逃逸。经鉴定,庞某某重伤二级,八级残;苏某某、张某某轻微伤。王雨于2017年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现事故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单,被告人王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苏某某、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雨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雨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