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与关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关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060号原告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马红军,系该组代表。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安,男,汉族,现年63岁,农民,住上蔡县。原告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关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蔡县东岸乡关庄村委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青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