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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陈慧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慧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陈慧,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许乙川,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陈慧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陈慧及辩护人许乙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朱陈慧为了让时任瑞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和教导员的朱某(已判)为其介绍消防工程以及在消防工程的审批、验收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于2009年9月13日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1的银行卡交给朱某。之后,被告人朱陈慧以“分红”的名义分六次往该银行卡内存钱,分别于2009年9月13日开卡时存入2万元,2010年2月4日存入20万元,6月10日存入4万元,9月10日存入2万元,12月10日存入3.8万元,2011年1月13日存入5万元,共计存入36.8万元,朱某均予以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陈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浙江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验收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陈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许乙川提出被告人朱陈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陈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陈慧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朱陈慧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陈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何美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