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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0228122641。法定代表人:吕敏,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虽有土地两宗[土地证号为桓国用(2012)第G12202号、桓国用(2012)第008**号],但均已设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发生爆炸后,保险理赔款数额正在按程序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宝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