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杨长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杨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30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杨长河,男,住孟村县。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孟国土资处罚决字(2016)04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杨长河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宋庄子村土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59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杨长河如下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10000元。并提交以下证据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立案呈批表。3、询问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地籍规划意见。6、调查报告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0、宋庄子村委会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杨长河如下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处以罚款10000元。上述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该案并非有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孟国土资处罚字(2016)041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 张 毅审判员 : 吕 健审判员 :吴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