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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27号申请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俊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彤,董事长。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建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亿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智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