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睿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山东睿正新材料有限公司,钟相锋,魏金梅,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兵圣路239号。负责人李明光,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睿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綦公路与文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钟相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相锋,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魏金梅,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泰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查封执行人钟相锋名下、位于广饶县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8-2(房屋所有权证号广饶20130822,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63号)、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广饶201308**,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相锋名下、位于广饶县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8-2(房屋所有权证号广饶20130822,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63号)、8-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广饶201308**,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1**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