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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慧娜与王庆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慧娜,王庆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196号原告薛慧娜,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庆涛,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薛慧娜因与被告王庆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薛慧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慧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慧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慧娜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