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连刚与李清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连刚,李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付连刚。被执行人:李清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连刚与被执行人李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9410元,未执行1941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94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东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